危险货物具有 腐蚀剧毒、易燃易爆等性质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条文说明 ①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 (一)危险化学品 (二)民用爆炸物品 (三)烟花爆竹 (四)危险废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①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 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 4-苯胺基-N- 苯乙基哌啶; 14. N- 苯乙基-4-哌啶酮; 第二类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溴素;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条文说明 ①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新增 N- 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 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 (七)城镇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16、2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